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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协议形同虚设?这样约定才能让高管“带不走”商业秘密!
某生物科技公司前研发总监离职后随即加入竞争对手,公司起诉索赔。因协议未约定经济补偿,法院仅支持公司部分请求。
法院认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竞业限制补偿金必须在员工离职后按月支付。竞业限制的违约金数额应与公司实际损失、补偿金标准相匹配。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实际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公司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该员工入职的新单位与原单位存在实质性竞争关系,而不能仅凭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重叠就简单认定。
我们
如何帮企业应对?
1、帮助企业起草具备强约束力的竞业限制与保密协议;
2、指导企业建立完善的离职管理与竞业监督机制;
3、帮助解决企业应对核心人才跳槽引发的各类不正当竞争与商业秘密纠纷。
关键词:
西安企业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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